|
楼主 |
发表于 2013-12-18 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想遏制擅自使用‘伪基站’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公众通信秩序,必须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行为的管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将在本地市场上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联合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鉴于“伪基站”销售有一定的渠道,特别是在互联网销售方面很难监管,他建议管理销售流通领域和网络安全的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行动,采取措施、禁止销售。同时,还应该加大对擅自设置和使用“伪基站”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该工作人员建议国家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的步伐,尽早改善法规相对滞后的状态,以加大对无线电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了解,违法成本较低是造成擅自设置和使用“伪基站”行为呈上升趋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或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经有关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才能移送司法部门处罚。而由于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1993年实施至今未曾修改,受罚则所限,该违法行为只能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现行的国家、省级无线电管理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的处罚。从案件危害公共通信秩序的严重性上看,这种处罚显然较轻,难以起到预防违法、遏制非法的作用。
针对“伪基站”违法行为的法律追究情况,宁夏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马建荣指出:“随着高科技犯罪的不断出现,现有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局限性日益凸显,对立法、司法领域均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思考,需要立法机构尽快修订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处罚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但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现有法律规制体系下,应当梳理打击、制裁‘伪基站’使用者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便于对‘伪基站’加大法律打击力度,遏制其蔓延势头。同时,也要使公众知道,利用‘伪基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使公众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去认识这样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