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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基站”猖獗应倒逼无线电管理“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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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去年以来,擅自使用“伪基站”发布垃圾短信、给运营商正常通信造成干扰的事件多次发生。不少案件通过立案、调查取证后查明,违法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性,侵害了公众移动通信秩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该公司没收设备、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电信分析师付亮指出,“伪基站”的设置,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都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设置、使用“伪基站”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付亮说,我国的无线电管理条例自1993年实施至今未曾修改。对于设立“伪基站”这样的违法行为只能由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据现行的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法规,给予当事人没收设备并处罚款的处罚。从伪基站危害电波秩序的严重性上看,这种处罚显然较轻,难以起到预防违法、遏制非法的效果。
        北京市法学会专家吴锋认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这类案件在无线电管理层面上处罚较弱,违法成本较低。
        业内人士建议,打击“伪基站”和垃圾短信,需加快立法步伐。尽早改善法规相对滞后的状态,以加大对无线电管理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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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25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付亮说,对于不法分子会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犯罪,鉴于目前处罚力度较小,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诈骗罪从严惩处。

具体来说,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在5000条以上的案件,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论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发送诈骗信息在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付亮认为,依据该司法解释可以对其进行更严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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