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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版《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工作的通知(社会意见征询稿)
从即日起至2013年8月8日截止,标题(意见征询稿)征询建议、意见
联系方式:shengf@shrc.gov.cn
各相关单位及本市业余无线电爱好者: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信部第22号令)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对外实施。为认真贯彻新办法文件精神,深化本市业余无线电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本市《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更新工作,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要求,现就新版电台执照启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领取新版《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的可申请办理新版《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二、换证地点
业余无线电现场受理点(人民路879号17楼);咨询电话:53070953。
三、换证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起,每周三、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
四、换证提交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1份,国无管表17,单位需加盖公章);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国无管表19);
(三)申请个人须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五)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份);
(六)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出具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
(七)申请设置车载台提交:1、本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2本人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
六、证件领取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换证人凭受理单前往业余无线电现场受理点(人民路879号17楼)领取新版《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七、换证其他事宜
(一)办理换证的个人或单位应承诺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受理经核准后发现与提交资料不符或者伪造的将严格按照本市有关无线电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业余无线电申请资格;
(二)换发原则上对持有人所有有效期内的电台执照进行更换并重新填报数据。如持有人对仍在有效期内的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提出暂不更换的,该原电台执照在有效期内仍视同合法电台执照。但持有人应在逾期前三十日内前往受理机构办理续办手续。逾期后仍不来办理的,将按照《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呼号和台站给予注销;
(三)持有人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已逾期的,在新版《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换发截至日之前可重新办理登记设台手续;但新版《中国无线电协会业余电台操作证书》换发结束后仍未前来办理的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设台手续和电台呼号;
(四)原四级规定的29.2-29.3MHz和29.55-29.7MHz短波频段如需更换新电台执照的,按照新《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有关操作等级划分规定将不再适用A类操作等级。但持有人对仍在有效期内的该电台执照提出不更换的,可使用至有效期结束;
(四)仍在有效期内的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上所载明的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在更换时不作设备检测。逾期的再重新登记时将按照规定对该设备进行现场检测(国家规定不检测的除外);
(五)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丢失的,经申请者提出书面说明,并由市无线电管理局查证信息准确后予以办理补正手续;
(六)如换证时间需调整的,调整信息将在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www.shrc.gov.cn)和上海市业余无线电协会(www.sara.org.cn)网站上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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