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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
第十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
责编制和分配,由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权限进行核发。
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编制规则
、
核发权限等见《业余无线电
台呼号说明》(见附件 3)。
第十八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业余无线电台
执照时,应同时核发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无线电管理机构已经为申请人核发过业余无线电台呼
号的,当该申请人再次申请设置、
使用除业余中继台
、业余
信标台
、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外的业余无
线电台时,原则上不再另为其核发新的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第十九条 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中代表我国的业余无线
电组织,在国际业余无线电通信比赛等业余无线电活动期间
可以按照需要临时使用符合国际规则的特殊格式的业余无
线电台呼号,但应在使用前征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第二十条 除业余中继台
、业余信标台
、空间业余无线
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在注销五年
后可以另行使用;注销五年内,申请人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设置、
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无线
电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予以许
可决定的,应当核发原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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