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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频率台站的规范化管理,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山西省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已经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实施。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而制定,是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的重要一步。《规定》共四章二十九条,从适用范围、管理内容、受理条件到无线电频率指配和台站审批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频率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续用手续,逾期未办者,视为自动放弃频率使用权。1年以上闲置不用的频率(用于研发新系统除外),由原指配机构收回;业经指配的频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经原指配机构批准;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规定》要求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严格高山、高塔、高楼的设台管理。凡在山西省庙前山、稷王山、老顶山、黑茶山、狮脑山、霍山、七峰山、云中山、木孤台等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由所在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后,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规定》还指出,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定的项目和技术参数工作。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干扰正常的无线电业务。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使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但应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解除后,必须停止使用。
《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实施,是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深入推进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将推动全省台站规范化管理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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