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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伪基站”案件所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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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8 2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

  2013年11月1日,南丹县**局破获了广西区首例非法设置伪基站,严重扰乱通信秩序案件。

  南丹县**局接到南丹县移动分公司投诉,反映其移动通信网络出现异常,用户出现手机信号不稳定、无法拨打电话、频收垃圾短信等现象。该局立即调集技术人员和多套设备进行监控追踪。11月1日下午,经精确测向定位,在南丹县芒场镇芒场街附近锁定不明信号源,并从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内查获正在发射垃圾短信的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

  据车内嫌疑人供述,该套设备每日可以发3万多条垃圾短信,而群发广告短信每条可收取商家2至5分钱的短信费用,每日利润可观。其非法设备为伪基站,是地下工厂生产的三无产品,工作原理与合法基站相似。使用时,将伪基站装于车内,然后在人群密集的街道小区移动发射,自动骗取其覆盖范围内的手机登陆伪基站,盗取手机号码和电子串号,然后强行发送垃圾短信、诈骗短信,令手机用户不堪其扰。

  [焦点]

  “伪基站”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实施危害国家通讯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新型犯罪。那么,从法律上看“伪基站”具体侵犯了哪些权利呢,应如何处罚呢?

  [评析]

  什么是“伪基站”?“伪基站”设备是当前一种实施电信诈骗手段的高科技仪器,主要由主机和笔记本电脑组成,能够搜取以其为中心、一定半径范围内的手机卡信息,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此类设备运行时,用户手机信号被强制连接到该设备上,无法连接到公用电信网络,以致影响手机用户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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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22:29 | 只看该作者
  从法律上看,“伪基站”侵犯了哪些权利,应如何处罚呢?

  一、擅自设置、使用“伪基站”的,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秩序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的费无线电设备,都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伪基站”的设置,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其使用也未遵守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规定,侵犯了国家对无线电的管理秩序。

  设置、使用“伪基站”一经无线电监测部门查实,应依照《无线电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倘若在无线电监测部门查实,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继续使用“伪基站”,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288条规定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定罪处罚,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利用“伪基站”非法经营的,侵犯国家市场管理秩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擅自设置、适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刑法》第288条规定的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因此,对不法分子设置、使用“伪基站”非法经营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的,扰乱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应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或者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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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22:29 | 只看该作者
  三、“伪基站”的使用,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首先,“伪基站”的使用抢占了本应是电信商合法使用的信息频道,导致正常业务无法开展,业务量下降,使其预期收益未能实现,遭受经济损失。

  其次,对于公民来说,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伪基站”实施诈骗犯罪,致使其财产遭受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明确作出规定,犯罪分子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诈骗罪从严惩处。对于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在5000条以上的案件,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论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发送诈骗信息在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未遂)特别严重情节,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幅度。

  因此,不法分子通过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实施诈骗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如果设置、使用“伪基站”的行为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则以诈骗罪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数罪并罚。(来源: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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