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对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建设及基本要求做出的规定。所谓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是指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自建或者租用并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种通信网络或者系统。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由超短波通信网、短波通信网、卫星通信网、机动通信系统和公用有线电话网、移动电话网、计算机网络等组成。 1、森林防火超短波通信网
重点林区(I、II级县级森林火险单位)应建立固定超短波网,林区内的超短波信号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与下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固定超短波基地台的通信应达到100%。不需要组建超短波网的地区,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一部以上超短波移动通信基站及部分超短波车载台和手持机,确保火场超短波通信信号覆盖率达到90%以上。各级组建超短波通信系统时,应使用全国统一的森林防火专用频率作为指挥和协同频率。
北峰3+3+3数字超短波综合解决方案不仅解决了各级指挥中心与前指火场的通信联络,而且构建了覆盖重点大面积林区和偏远山区并兼容模拟超短波通信的森林防火数字超短波通信专网。有效实现了从原网过渡到全网广域覆盖、全员协同通信、实时高效指挥、信息资源共享、资源GIS管控和任务交互等应急通信指挥功能的应用。 2、森林防火短波通信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建设和配置。作为应急通信保障手段之一,在超短波网和公众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应建立短波通信网。 3、森林防火卫星通信网凡辖区内重点林区存在公众网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不能提供数据传输能力的省级和森林防火重点地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配备一套卫星数据传输系统;辖区内重点林区存在公众网或者其他通信手段无法保障语音通信地区的县级防火指挥机构,应配备一部以上卫星电话。 4、森林防火机动通信系统
重点林区的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根据当地公众网和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在林区信号覆盖情况,选配一定数量的便携式超短波通信设备、卫星设备和短波电台等,配备综合通信车,满足火场前线指挥的需要。 5、有线网、移动网、计算机网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根据各地公用通信资源情况和森林防火工作需求,综合运用,灵活组织实施。 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的建设要坚持统一标准、一体设计、确保互联互通。以自建超短波通信网为主,充分利用公众通信资源,形成互联互通的通信网络体系,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顺畅。
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全国森林防火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应急通信系统的建设要求:“综合应用无线短波、超短波、有线、卫星等多种手段,建立完善以固定通信网为基础,以车载、机械、移动通信设备为支撑,以便携式应用通信系统为补充,确保火场指挥通信得到可靠保障。无线通信重点解决重点治理片区县到林场、林场到瞭望塔、检查站直至火场的通信网络畅通;信息指挥系统重点构建国家到省乃至地(市)的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网络、指挥室信息指挥系统和应急指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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