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第51号令的发布,文件取消了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到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火腿”的有哪些?
在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附件中,第十二项:用于申请“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使用许可”项目中原本需要提供的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被取消了,也就是说,以后在办理设台手续(电台执照)时,就不需要提供操作证了,是方便广大无线电爱好者的举措。
在工信部第22号令《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中就指出: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 (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三)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具备相应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今后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时,不再提供第四项资料,也就是操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规范《办法》主要确定了频率使用、通信对象及内容、操作规则、日志留存、接受监督等内容。《办法》禁止业余无线电台发送、接收与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无关的信号,从事商业或者其他与营利有关的活动。业余无线电台的通信对象应当限于业余无线电台,但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和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其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抢险救灾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或者应急救援相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想了解更多“对讲机”新鲜事儿,欢迎关注“北峰1989”微信号,等你来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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