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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0月17日在工信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中通过,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依法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研究、普及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无线电通信活动。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 个人年满18岁可申请
《办法》规定,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年满十八周岁。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置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通信的业余无线电台,由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设置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委托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除业余信标台、用于卫星业余业务的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审批,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办法》规定,设置空间业余无线电台,应当符合本办法和空间电台管理的相关规定。业余中继台的设置和技术参数等应当符合国家以及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规定。业余中继台应当设专人负责监控和管理工作,配备有效的遥控手段。业余无线电台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自制、改装、拼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办理审批手续。对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型号核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指标的规定为依据。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用于其他无线电业务,其发射频率应当在业余业务或者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全国统一印制 有效期不超过五年
《办法》规定,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的技术参数和发射设备等信息;单位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执照还应当载明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业余无线电台的技术参数不得超出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所核定的范围。需要变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核定内容的,应当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禁止涂改、仿制、伪造、倒卖、出租或者出借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注销执照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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