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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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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2 2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告
政字〔2012〕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营造良好电磁环境,保证各类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到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开通使用。未批先建、未批先用的,一律责令停建或限期拆除。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擅自转让或出租、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禁止任何单位以频率为资源与第三方合作。
三、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按核定内容使用,不得使用核定内容外的频率和呼号,不得加大发射功率,不得私自变更台址,不得增高天线和改变天线增益。
四、各设台单位和用户要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定期进行检查,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的应立即纠正,防止产生有害干扰。
五、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无线电设备使用者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严防泄露国家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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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2 21:42 | 只看该作者
六、严禁非法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大功率无绳电话、无线话筒等无线电设备。

七、加大对民航无线电频率、台站的保护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设备对民航无线电频率、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必须采取措施迅速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应停止使用。

八、加强对铁路专用频率、台站的保护性监测。非无线电设备对铁路无线台站造成干扰时,设备所有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铁路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九、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十、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无线电管理局报告。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无线电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通信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投诉电话:0313-5912887)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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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2 21:44 | 只看该作者
六、严禁非法研制、生产、销售和使用卫星电视干扰器,以及其它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大功率无绳电话、无线话筒等无线电设备。

七、加大对民航无线电频率、台站的保护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设备对民航无线电频率、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必须采取措施迅速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应停止使用。

八、加强对铁路专用频率、台站的保护性监测。非无线电设备对铁路无线台站造成干扰时,设备所有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铁路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

九、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

十、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过批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但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和无线电管理局报告。

对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无线电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大通信事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投诉电话:0313-5912887)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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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3 15:57 | 只看该作者
这里是BG2XDE,学习了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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