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通告 政字〔2012〕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营造良好电磁环境,保证各类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必须到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后方可开通使用。未批先建、未批先用的,一律责令停建或限期拆除。 二、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擅自转让或出租、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禁止任何单位以频率为资源与第三方合作。 三、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按核定内容使用,不得使用核定内容外的频率和呼号,不得加大发射功率,不得私自变更台址,不得增高天线和改变天线增益。 四、各设台单位和用户要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定期进行检查,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的应立即纠正,防止产生有害干扰。 五、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无线电设备使用者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严防泄露国家机密。 |